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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淄博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淄发〔2005〕30号)精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区县、高新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县(高新区)财政分级负担。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省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承担40%;博山区、张店区、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省财政补助50%、市财政补助30%、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20%。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由省制定,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和领导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件利国兴邦、造福于民的大好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为加强对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奖励扶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要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客观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参与。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布。市和各区县、高新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高新区要切实做好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工作,严格政策执行程序,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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